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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08.2021 【新知】業者標錯價,是否仍要認賠照常出貨呢?

📣各位雙十節快樂啊!小編我已經準備好要拿著五倍卷去Happy一下,犒賞這幾天這麼努力的自己啦!

這次的五倍卷小編打算全部都投到電商平台,清空我的購物車!希望還可以搶到一些優惠說到優惠,讓我想到今年9月的一則新聞:

一家知名堅果品牌配合電商平台的9.9購物節,推出限量優惠,商品可以用9折的價格買回家,然而在上架的時候因為內部的疏失,造成標價從9折變成0.9折,最後業者霸氣的說仍舊會照常出貨。

 

🧐那麼問題來了,究竟業者標錯價,是否仍要認賠照常出貨呢?🧐

 

👉原則上業者都應該要照常出貨,除非消費者有濫用權利惡意購買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時,才可以例外不出貨喔!

 

一、法條怎麼說:

1.《民法》第148條規定:「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」。(見參考資料1.)

2.經濟部所公布的要點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五點規定:「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,提供商品之種類、數量、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,並應於契約成立後,確實履行契約」。(見參考資料2.3.)

🅟 🅞 🅘 🅝 🅣引用這兩條規定就可以知道,業者在契約成立後,都有確實履行契約的義務,而履約的前提則是在雙方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情形下,本於誠實信用的手段為之。

所以一般來說,消費者本於誠實信用與業者締結買賣契約,業者可能是出於自己的疏忽標錯價格,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業者自然就有履行契約的義務喔!

 

二、行政機關這樣說:

 

新北市法制局曾公開整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見解,並認為,企業經營者相對於消費者,各方面的資源皆站在比較優勢的地位,因此業者相較於消費者就更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的能力,對於網站自然應該負起更高的控管責任;且爭議出現時,業者亦相對於消費者而言有更高的能力舉證。

 (見參考資料4.)

 

三、法院這樣說:

 

有法院判決就曾認為,如果消費者依據網拍業者的指示下單雙方就成立契約,網拍業者就要依約履行契約。

 

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:「本件被告上揭二次網路刊載優惠內容之意思表示均認定有效,且屬要約,原告等人依刊載內容而分別予下單,點選購買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商品及數量而為承諾,兩造間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商品及數量之買賣契約已成立,原告等人亦均依網站指示之付款方式完成付款行為,履行買受人給付價金之義務,自得向被告請求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商品及數量之電腦商品。」 (見參考資料5.)

 

不過有法院認為如果網拍業者在刊登販售資訊時,要是註明「保有訂單接受與否之權利」,可能就可以免除標錯價產生的問題。

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判決:「衡情網路購物平台究與實體銷售商品之店面迥異,網路交易之出賣人,不過係利用平台刊登訊息,提供多數人參考,並邀請有興趣之消費者向其提出訂購之要約,於網路上陳列所販售之商品圖片當下,並不必備有存貨,可於接單後再行叫貨或轉由廠商出貨,性質上與『價目表之寄送』相近,難認出賣人在不確定實際商品情況下,即有受商品圖片展示行為拘束之意思。再參酌上開購買說明及購物須知,已明確標示商店保有訂單接受與否之權利,可見原告訂購系爭手機後,仍須經被告確認接受訂單與否,益徵被告有不受商城標示系爭手機價格拘束之意思,堪認被告於商城展示販售之系爭手機,應屬要約之引誘。」(見參考資料6.)

 

😋大家有沒有對此議題更加瞭解了呢?

當遇到問題的時候基本上還是要以每個案例的情況而定,小編自己是希望不要遇到爭議的情況啦~

不過若是真的不幸遇到糾紛,建議可以尋求律師協助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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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
1.  民法第148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00001&flno=148

2. 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-網站標錯價有無相關法規可以解決? https://cpc.ey.gov.tw/Page/BC16ACF0BBB9CCC2/9a29362d-d842-4a4d-86f5-0f32ab25438b

3. 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-第五點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DFB720D019CCCB0A/cfed6708-23de-47a0-a828-0548d8004515

4.  新北市法制局-網路購物「標錯價」之責任歸屬https://www.law.ntpc.gov.tw/home.jsp?id=028febc48068412d

5.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default.aspx

6.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qryresult.aspx?q=748bf676d60d0f10903403bd7d2a841d&akw=%E5%B1%A5%E8%A1%8C%E5%A5%91%E7%B4%84